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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之三十九

    195. 关于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何规定?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196.台湾同胞可否在大陆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97. 关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的投资权益,我国有何政策?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我国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根据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198.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可在境内进行哪些投资?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199. 设立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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