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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社会保障类)之二十九

    140. 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可否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的,依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和人事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是否发离职费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141. 关于一次性离职费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142. 关于华侨在国内就医有何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统一境内外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境内外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自愿选择普通医疗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境外患者进行价格歧视。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国宾客、台湾同胞、澳门同胞、海外华侨和华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如需要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照顾的,其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在华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系统)及来华留学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渠道不变。
    143.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144.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回国就医可享受何种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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